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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清远市清新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1-01-19 17:13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   点击:-

    为建立健全我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集成发展的文化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重点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清新改委发〔2020〕1号)文件要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编制了《清远市清新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吸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献言献策,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和建议,并据此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使办法更合理可行。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1月20日-1月28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如下:

    1.信件函送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1号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邮政编码:511800;

    3.联系电话:0763-5830666;

    4.传真号码:0763-5811383;

    5.邮箱:qxwljwhg@126.com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我区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清新区特色文化产业集群,提高我区文化产业吸引力,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化产业园区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经认定后的园区,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园区”,是清新区范围以内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原则。

   (三)内容优先、产业导向原则。

   (四)政府引导、创新发展原则。

    第四条  经认定的园区适用清新区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文化与科技、旅游、体育、金融、创意与设计服务等融合发展政策中对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可择优推荐申报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推荐申报创建国家、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

    第五条  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区级的指导、申报、认定、考核、管理。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园区申报与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七条 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清新区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园区有较为完整且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第八条 园区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管理机构,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善的审批手续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 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业态,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且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成效明显,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第十条 有文化企业服务和支持政策,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孵化、研发、技术支持、信息、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展示推广、中介交易、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等相关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 园区文化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业态充分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性。

    第十二条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聘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及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及园区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区级园区的认定公布,由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正式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区级园区审定结果,并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全区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对园区布局、战略定位、错位发展进行科学引导,合理规划。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园区内设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强对园区入驻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园区内转化。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内的传统工艺企业通过文化与科技融合,提升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

    第十八条 全区园区实行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园区的报告和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省、区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营运、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的统计分析工作情况;

   (八)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区级园区的年度报告制度。

    被认定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底9月前,将本年度在报告期内的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形成各级园区年度报告,连同相关材料,上报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报告制度列入我区园区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区级园区的考核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考核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 区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和撤销称号”三种。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每两年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区级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中规定园区的认定条

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不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

划组织实施;

    (三)园区整体建设、运营及管理未能遵纪守法;

    (四)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有违法侵

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认定的区级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认定和撤销区级园区称号,收回认定书,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

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骗取区级园区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的方法;

   (三)园区行为(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不服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园区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园区的认定范畴、认定条件;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区级园区实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区级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一)园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园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发生变更;

   (四)园区的公共和创意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他变更。

第四章扶持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清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将采取“区镇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指导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各镇和开发区、名胜区为园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研究制订相应的认定管理办法,形成逐级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承担加快推动我区文创产业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不断提升交流合作、宣传推广、产业融资、产权保护、后勤保障等综合配套服务功能,推动园区从企业集聚向产业集聚转变,推动文创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会同区有关部门每年对区级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全区文创产业总体考核范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清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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